第一条 为贯彻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和冀组通字[2006]38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县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第三条 补贴对象的认定以1997年组织部建立的党员库为依据,由乡镇党委负责逐人核对,查漏补遗。对经核对没有差错的予以认定;对死亡的予以销号;对漏登的老党员对照档案局1971年、1974年、1980年的党员登记表和组织部1986年党员登记卡进行核查确认,对本人或基层党委(支部)能提供原始依据的(原始依据需由基层党委、支部加盖公章),也予以认定。
第四条 补贴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确定: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5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放补贴。
第五条 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名单由县民政局提供。
第六条 发放原则:老党员生活补贴由组织部组织科负责到乡镇驻地统一发放,尽量与老党员本人见面。老党员本人能亲自领取的需提供其本人新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留存;老党员本人不能亲自领取的由其直系亲属代领,代领人需提供村支部或村委会开据的证明、老党员的新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证明信及户口本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组织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