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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审工作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 2007-7-22

    一、什么是干审工作?

    干审,即干部审查工作,是指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党的政策规定,对干部的政治历史和现实问题进行审核查证,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的全过程。干审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干审工作是为了纯洁组织,消除隐患,全面了解和正确选拔、培养、使用干部。就当前我科室分管的业务来讲,干审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干部进行审查、监督;二是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接续工龄;三是办理公派人员出国手续等事谊。这次重点讲一下关于做好干部审查监督方面的问题。

    二、干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建国后主要经历了几个阶段?

    干部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由党的政治路线和干部队伍的状况决定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任务,战争年代干审工作是为了保证党的干部队伍纯洁,消除混进内部的奸细、特务和敌对分子,主要审查干部的政治历史,在内容上偏重于是否参加过反革命组织,被捕被俘后的表现如何,政治立场方面犯过什么错误和干部的来历、社会关系等问题。建国后,由于不同历史阶段面临的政治任务不同,干审工作的发展情况也有所不同。既有较大范围的、比较集中的审查干部,也有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日常工作对干部进行个别审查。根据各个时期不同的审查任务,建国后干审工作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⑴清理“中层”、“内层”和结合“三反”、“整党”审查干部(1949年10月至1953年底)主要任务:一是以肃清反革命分子为中心的清理“中层”和“内层”的审查工作。清理“中层”、“内层”,是指肃清反革命分子的工作分为外、中、内三层。清理“外层”是清理隐藏在社会上的反革命分子;清理“中层”是指清查隐藏在军政机关的反革命分子;清理“内层”是指清查隐藏在党内的反革命分子。二是结合整顿党的组织和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对干部进行审查。经过这一阶段的审查,清除了党内的堕落蜕化分子、贪污变质分子、投机分子,劝退了经教育仍不够条件的党员、撤换了严重的官僚主义分子和居功自傲、不求上进、消极疲塌、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纯洁了党的组织,教育挽救了大批党员和干部。

    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干部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1954年初至1957年6月)1952年底,中共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国家进入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变革时期。为了保证总路线的胜利实现,党和政府急需选拔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到各方面去担任领导工作,这就需要弄清干部的政治历史面貌。这次审查是和风细雨,不搞运动,工作进行的比较稳妥、健康、顺利。使不少干部放下了“包袱”,调动了干部的积极性,从组织上保证了总路线的实现。

    ⑶结合整风反右派、反右倾、“四清”运动开展的审干工作。这次审查同过去对干部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在任务、内容和方法上都有所不同。这种结合政治运动的审查主要有三次:即整风反右斗争,反右倾运动和对农村、工厂等基层组织进行的以“四清”(清政治、清经济、清思想、清组织)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⑷干审工作受到严重破坏(1966年5月至1976年9月)。“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正常的干审工作完全停止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达到篡党夺权的罪恶目的,残酷迫害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他们借“审查”之名,行“整人”之实,对干部和群众搞所谓“大批判”、“大审查”,到处抓“叛徒”、“特务”,揪“党内走资派”,大搞刑讯逼供,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仿造假证,罗织罪名,使大批好党员、好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遭受了残酷的迫害,使我党传统的干部审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受到了严重破坏。

    ⑸平反冤假错案和清理核查“三种人”(1976年至1989年底)。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广大干部迫切要求彻底清查和推毁林彪、江青一伙的帮派体系,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在这一阶段,干审工作的重点是:①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它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励精图治的一项重大决策。在这项工作中,各级党组织积极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按照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搞的,不管是哪一级组织、什么人定的、批的,只要是冤假错案,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的方针,到1982年底,“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基本复查完毕。②“两案”是指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审理。1980年和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分别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审理,其16名主要成员(黄、吴、叶、李、邱等)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三种人”是指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到1989年底,全国清理核查“三种人”工作基本完成。

    90年代以来,干部审查工作在继续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加大了对新时期干部审查工作任务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开展了干部监督工作。这也是当前及今后我们干审工作的重点。干部监督工作是对干部、重点是领导干部执行公务、个人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与有关规章制度和各级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重点是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的工作。干部监督工作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防止滥用权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干部监督,有利于帮助干部拒腐防变,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有利于选准用好干部,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干部监督是新时期赋予审查工作的新内容、新任务。

    三、干审工作有哪些基本程序?

    审查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①立案。这是干审工作的第一步。立案是指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政治历史和现实问题需要查明处理而决定进行调查审核的过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是哪一级党委管的干部,就由哪一级组织部门负责立案审查。凡是立案审查的案件,必须由党组织讨论决定。②调查核实。是指办案人员为了弄清需要审查的问题而向了解事实真相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和查阅有关资料的全部调查过程。调查核实是审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案件结论定性处理的基础。进行案件调查核实工作,首先必须由二人以上参加,以利于客观公正地查清事实真相。其次,要拟定调查提纲,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涉及的范围等情况,明确调查的思路,先查什么,后查什么,都要考虑周到。其三,找人调查应逐个进行。调查前,办案人员应对证人的情况作必要的了解。调查时应向证人说明意图,提出出证要求,讲清出证责任。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应认真做好笔录。作为证据运用的谈话笔录,必须经本人审阅签字,并请证明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证明人有书写能力的,可请他写出书面证言,并签字、盖章,所在单位应说明证明人政治情况,并加盖公章。其四,索取有关资料,应尽可能地索要原件。如果无法取得原件,则可以复印、复制、拍照,但要注明原件保存何处,如对有些材料摘抄引用,一定要忠实于原意,不可断章取义,更不允许随意更改。摘抄材料须经原件保存单位审查盖章,方可作为证据。③定性处理。就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地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并按照党的政策规定作出恰当的结论和处理。总的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确,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检验。④结案归档。这是干审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收集的证明,形成的材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只有及时把案卷整理归档了,办案工作才算最后结束。

    四、干审工作的五条标准是什么?

    干审工作的五条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结论、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五、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性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的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检举人的陈述、被审查人的检查和申辩材料、鉴定材料等。证据有这样三个特点:一是证据必须是具有真实来源的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想像或猜测,更不是伪造的;二是证据必须同案件具有内在联系,证明案件的特征事实,如果证据与案件无关,就失去证据的意义;三是证据必须是党组织委派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收集并经过查证获得,不得用引诱、欺骗、逼供等非法手段去索取。

    六、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被审查对象有关情况的各种材料。它包括:能够证明被审查对象真相的物证、书证;经查证属实的被调查对象的交待、检查;案件主要事实情况的证人证言等材料。直接证据对案件的主要事实有直接的证明关系,只要直接证据是真实可靠的,就有助于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间接证据又称旁证,是指能够间接证明被审查对象有关情况的各种材料。它在干审案件的结论定性中起佐证作用。在通常情况下,只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配合,相互印证才能准确的认定事实。一般情况下,仅有间接证明是不能认定的。对于个别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特殊情况,如果要全部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的重要事实,必须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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